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下称“外经贸课题研究”)的管理,推动外经贸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课题研究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遵循在实践中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社会科学发展规律,促进我国外贸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外经贸课题研究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课题研究工作,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考试中心,负责项目研究的行政事务工作。
第三章 课题的设置与选择
第五条 与当前阶段我国对外经济与贸易的理论和实践相关联的研究主题为外经贸研究课题的选题范围。选题时应注重面向企业与院校应用层面的实践性研究选题。应积极推进外经贸及相关行业发展,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实践、商务外语教学等方向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外经贸研究课题按照课题形成方式分为计划课题和申报课题;按照课题内容类型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专家委员会只对重点课题根据内容的重要程度给予不同金额的资助,一般课题经费通常为自筹,具体资助金额以立项通知书为准。
成果形式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或其它课题通知规定的形式。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1-2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外经贸研究课题自年度课题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预报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正式报名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申报外经贸研究课题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报重点课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一般课题,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报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4.申报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课题,过去负责的外经贸研究课题须已结项。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课题类别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外经贸课题评审小组开展课题立项评审工作。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小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评审专家本人申报本年度课题者,不得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工作人员申报本年度课题者,不得参加评审阶段的工作。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十条 预审阶段
1.申报人可在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考试中心(下称“考试中心”)网站()下载《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预审申请书》,并根据年度课题通知和预审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并交专家委员会。
2.专家委员会根据选题情况及本管理办法要求对申报课题进行预审并将结果通知申报人。
第十一条 审核立项阶段
1.申报课题通过预审后,申报人在考试中心网站下载《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送所在单位审核。
2.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并提交至专家委员会。
3.专家委员会将《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申请书》附带的《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申请书“课题论证”活页》送交专门设立的课题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4.专家委员会对评审小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对通过审核的课题向申报人发送《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签发日期起计算。
第五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对课题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单位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报,进所在单位同意,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协议;
9.撤销课题;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报,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审批: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一年;
3.其它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报,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十六条 为科学的评估外经贸课题研究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十七条 外经贸研究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课题评审小组评审鉴定的方式。如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评审鉴定、验收结项程序如下: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向专家委员会索取并填写《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3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3套)报送专家委员会。
2.课题评审小组对《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需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评审意见报送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评审意见并签署验收意见。
3.对已通过验收的课题,企业协会向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发出课题结项通知,并向课题组负责人颁发《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结项证书》。
4.对未能通过验收的课题,专家委员会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外经贸课题研究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表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企业协会对外经济与贸易研究课题”字样及课题序号。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回寄至专家委员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专家委员会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课题经费不分拨给课题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后期经费申请书》为凭拨付40%,其余2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题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要求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配套等额资金同期资助。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课题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专家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6.设备使用费:设备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7.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10%。
8.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9.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它外经贸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课题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回复拨款。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需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如实编制《对外经济与贸易课题研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对管理范围内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资助经费账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条 如发现经费没有用于资助课题的研究,专家委员会保留追索权利。
第八章 成果宣传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协会、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外经贸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外经贸行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协会将定期开展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对在外经贸行业发展和企业应用上作用明显的优秀成果予以评选和奖励。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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