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基础概况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2 号
发布时间:2026 年 7 月 28 日
实施时点:2026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调整背景
上世纪 80—90 年代,依托(89)国税地字第 013 号等一系列老旧文件,对电力、煤炭、油气、矿山、建材等能源资源行业大面积土地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
该政策出台初衷是缓解当时能源产业瓶颈制约。经过数十年发展,产业环境、市场化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本次政策优化,收缩普惠式免税、保留公益性与安全基础设施免税、设置过渡期平稳过渡,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统一税收公平。
二、公告两大核心条款逐条解读
条款一:原有享受免税土地设置过渡期,旧政策到期废止
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 国税地字第 013 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① 过渡期:2026.9.1—2027.8.31,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 2027 年 9 月 1 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 自 2027.9.1 起,(89)国税地字第 013 号等配套旧文件同步废止。
✅ 关键理解:
适用范围:过去依靠老政策免税的生产场地、采矿工作面、厂区内常规生产用地;
政策节奏:不直接一刀切取消免税,设置 12 个月减半过渡期,缓冲企业税负上升;
时间红线:过渡期结束后,原旧优惠彻底清零,不再延续。
⚠️ 重要区分:本条调整对象≠第二条永久免税土地。第二条列明的公益性、安全基础设施用地,不受本条过渡期安排约束,2026.9.1 之后持续免征。
条款二:自 2026.9.1 起,划定可永久免税土地清单
企业自有、承租、无偿取得土地,用于以下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企业
工矿区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 厂区(生产、办公、生活区围墙以外)** 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管道施工临时用地。
❗厂区内部道路、场内管线用地不在免税范围。
水电站
水库淹没区、大坝(不含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过鱼设施、灌溉、泄洪设施用地。
发电厂房、中控楼、生产厂区用地,不能免税。
核电站:堤防、护坡用地。
火电企业
厂区(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供电电网企业
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输电线路施工临时用地。
煤炭企业
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以外铁路、公路;向社会开放公园、公共绿化带用地。
金属 / 非金属矿山、建材矿山企业
炸药库库房外安全防护区用地。
✅统一判定口径:
免税聚焦安全防护、防灾减灾、长输公共基础设施、生态防护类用地;
生产厂房、采掘工作面、加工场地、办公生活区、矿区内部道路均不在免税清单;
土地取得方式不限:自有、租赁、无偿划拨 / 借用,只要用途符合即可享受免税。
三、新旧政策核心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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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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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政策(89 国税地 013 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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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2 号公告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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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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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范围普惠免税,大量生产用地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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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清单免税,仅保留公益、安全基础设施用地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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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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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直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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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减半→2027.9.1 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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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外铁路、长输管道、防洪护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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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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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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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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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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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文件 2027.9.1 废止;新免税清单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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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出台核心导向
落实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大面积矿区、工矿生产用地长期免税弱化土地成本约束,新规通过恢复征税倒逼企业优化用地布局,减少闲置土地。
维护税制公平、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能源资源行业长期大面积免税,与制造业、其他工商业用地税收待遇差距较大,逐步缩小差异化税收优惠。
精准扶持基础保障类设施
不 “一刀切” 全部取消优惠,对关系能源保供、公共安全、防洪生态的基础设施持续免税,兼顾能源安全目标。
平稳过渡、防范行业冲击
设置一年减半过渡期,方便企业测算税负、调整经营预算,避免税负突然大幅上涨。
五、重点风险提示(实务高频易错点)
用地边界区分是征管核心
“厂区以内” vs “厂区以外” 界定非常关键:厂内道路、铁路一律应税;围墙外部配套铁路、公路才可免税,企业必须留存宗地图、勘测定界资料。
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本次公告针对传统油气、煤炭、水电、火电、矿山;陆上风电、光伏场站用地不在本公告免税清单内,继续适用原有光伏风电土地使用税政策,不可套用 22 号公告优惠。
分期申报、税源台账梳理
企业需要对全部土地进行分类台账登记:
①符合第二条→持续免税;
②原旧政策免税生产用地→2026.9–2027.8 减半;2027.9 起全额缴税。
不得混淆优惠适用依据
过渡期减半政策只适用于原依托老文件免税土地;不能将第二条免税土地重复套用减半政策。
资料留存要求
土地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用地规划图纸、土地用途说明,以备税务核查用途真实性;改变土地用途应及时申报,停止享受免税。
六、实务案例演示
某煤炭企业拥有两块土地:
①炸药库外部安全防护用地 → 属于公告第二条,永久免征土地使用税;
②井下采掘配套地面生产堆场(原依据旧政策免税)
2026.9.1—2027.8.31:减半征收;
2027 年 9 月 1 日起:全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总结
22 号公告本质是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结构性调整”:
普惠性生产用地优惠逐步退出,公益性、安全保障类基础设施用地优惠保留。
相关企业首要工作:全面开展土地盘点,按用途划分应税 / 免税地块,做好税负测算,提前规划过渡期后的资金预算,规范税源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