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的通知》
“公允价值”准确反映公司资质
昨日(30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从明年1月起在期货公司范围内施行新的会计准则。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深圳一家大型期货公司的财务总监指出,期货公司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有利于期货公司建构现代化企业制度并与国际准则接轨,提高期货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使期货公司得到更好的发展。但她同时指出,对公允价格的选择,各家期货公司可能会根据情况进行权衡,从而出现一定的差异。
公允价值引入是进步
上述期货公司财务总监指出,以前的会计制度更注重历史成本,有的资产早就升值了,但仍然按照以前的成本核算,而有的资产比如电脑等由于升级换代早就不值钱了,也仍然按照历史成本挂在账上,这些都不利于反映期货公司的真实情况。公允价值的引入则将改变这个情况。
她指出,新的会计制度引入了西方的一些计价方法,旨在更加客观地反映情况,使期货公司逐步建成现代化企业制度。但她同时担心,期货公司可能会根据需要选择公允价值,比如,如果公司谨慎,可以多计提减值准备;而如果想增加利润,就可以少计提减值准备。“证监会应该看到这个问题,在通知里多次强调了不能人为的调节利润。”
记者了解到,在《通知》里证监会多次强调不得人为调节利润。《通知》规定“期货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选用适当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建立、健全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不得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调节利润,也不得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此外“也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利润”;“期货不得利用金融工具的重新分类人为调节利润”;“公司不得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为调节各期利润,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期货业需更细化会计准则
另一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指出,企业会计准则只是规定了一些共性的制度,而不是针对每个行业的,每个行业应该有一个更为细化的指引。即使是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也缺乏对期货业务的具体实务指引。
据记者了解,期货公司最早实施的期货会计准则是1997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非常重要而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期货经纪公司的性质,并对具体的期货业务进行了规范;但该规定对有些问题尚未加以明确,不便于实务操作。2000年11月底,财政部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从而也基本结束了期货公司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 2001年11月底,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但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仍然缺乏对期货业务的具体实务指引。(证券时报 秦利 2006-12-1)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6]24号
各期货经纪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促进期货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我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期货经纪公司范围内施行新会计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会计准则施行计划
(一)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
1.公司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00]19号)的要求如实核算账务,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证监会计字[2000]3号)、《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的要求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以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该调节表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后,报证监会会计部、期货部备案。
3.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在2006年年度报告的“管理层报告”部分,分析和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2007年施行新会计准则的安排
1.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高效、稳妥的进行,给予公司半年时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公司可以推迟到2007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核算系统等调整到位。在会计核算系统调整到位之前,各公司可以沿用现行的会计核算系统生成财务会计报表,但须针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点,调整财务会计报表使之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2.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要求核算账务,编制2007年年度报告。
二、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选用适当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建立、健全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不得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调节利润,也不得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公司应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明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准则变化造成的影响,不得相互混淆,也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利润。
(三)公司应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客观分析持有意图,合理划分各项金融工具,并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涉及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公司应谨慎选用相关计算参数。公司不得利用金融工具的重新分类人为调节利润。
(四)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各项损失核销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做出适当估计,合理计提减值准备,恰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不得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为调节各期利润,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三、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新会计准则的施行是期货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公司负责人应给予足够重视,全力支持,保证按照要求完成工作。
(二)各公司应组织认真学习新会计准则,深入理解新旧会计准则、制度之间的差异,在施行阶段全面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精神,保证新旧准则、制度体系之间的顺利衔接,同时还要保证日常工作的完成,高标准满足各项业务及监管要求。
(三)各公司应配合新会计准则施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长期有效执行。
(四)各公司应积极参加我会在下一阶段组织的新会计准则施行培训工作,提高会计业务水平。
(五)为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会成立了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公司应加强与施行工作小组的沟通,新会计准则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工作小组反映,工作小组将给予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公司如有对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建议,请一并向工作小组提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证监会主席助理 姜 洋
副组长:
证监会首席会计师、会计部主任 张为国
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 黄运成
成员:
证监会会计部 李树华
证监会期货部 鲁东升
证监会期货部 程 莘
证监会会计部 王美玲
期货交易所代表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代表
会计师事务所代表
联系人:李树华 王美玲 程莘
电 话:010-88061346 88061689 88060207
传 真:010-8806134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昨日(30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从明年1月起在期货公司范围内施行新的会计准则。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深圳一家大型期货公司的财务总监指出,期货公司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有利于期货公司建构现代化企业制度并与国际准则接轨,提高期货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使期货公司得到更好的发展。但她同时指出,对公允价格的选择,各家期货公司可能会根据情况进行权衡,从而出现一定的差异。
公允价值引入是进步
上述期货公司财务总监指出,以前的会计制度更注重历史成本,有的资产早就升值了,但仍然按照以前的成本核算,而有的资产比如电脑等由于升级换代早就不值钱了,也仍然按照历史成本挂在账上,这些都不利于反映期货公司的真实情况。公允价值的引入则将改变这个情况。
她指出,新的会计制度引入了西方的一些计价方法,旨在更加客观地反映情况,使期货公司逐步建成现代化企业制度。但她同时担心,期货公司可能会根据需要选择公允价值,比如,如果公司谨慎,可以多计提减值准备;而如果想增加利润,就可以少计提减值准备。“证监会应该看到这个问题,在通知里多次强调了不能人为的调节利润。”
记者了解到,在《通知》里证监会多次强调不得人为调节利润。《通知》规定“期货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选用适当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建立、健全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不得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调节利润,也不得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此外“也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利润”;“期货不得利用金融工具的重新分类人为调节利润”;“公司不得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为调节各期利润,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期货业需更细化会计准则
另一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指出,企业会计准则只是规定了一些共性的制度,而不是针对每个行业的,每个行业应该有一个更为细化的指引。即使是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也缺乏对期货业务的具体实务指引。
据记者了解,期货公司最早实施的期货会计准则是1997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非常重要而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期货经纪公司的性质,并对具体的期货业务进行了规范;但该规定对有些问题尚未加以明确,不便于实务操作。2000年11月底,财政部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从而也基本结束了期货公司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 2001年11月底,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但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仍然缺乏对期货业务的具体实务指引。(证券时报 秦利 2006-12-1)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6]24号
各期货经纪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促进期货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我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期货经纪公司范围内施行新会计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会计准则施行计划
(一)200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
1.公司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00]19号)的要求如实核算账务,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证监会计字[2000]3号)、《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的要求编制2006年年度报告。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以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2006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该调节表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后,报证监会会计部、期货部备案。
3.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在2006年年度报告的“管理层报告”部分,分析和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可能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2007年施行新会计准则的安排
1.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高效、稳妥的进行,给予公司半年时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公司可以推迟到2007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核算系统等调整到位。在会计核算系统调整到位之前,各公司可以沿用现行的会计核算系统生成财务会计报表,但须针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点,调整财务会计报表使之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2.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要求核算账务,编制2007年年度报告。
二、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选用适当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建立、健全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不得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调节利润,也不得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公司应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明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准则变化造成的影响,不得相互混淆,也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利润。
(三)公司应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客观分析持有意图,合理划分各项金融工具,并形成明确的书面结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涉及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公司应谨慎选用相关计算参数。公司不得利用金融工具的重新分类人为调节利润。
(四)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各项损失核销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做出适当估计,合理计提减值准备,恰当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不得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为调节各期利润,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三、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新会计准则的施行是期货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公司负责人应给予足够重视,全力支持,保证按照要求完成工作。
(二)各公司应组织认真学习新会计准则,深入理解新旧会计准则、制度之间的差异,在施行阶段全面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精神,保证新旧准则、制度体系之间的顺利衔接,同时还要保证日常工作的完成,高标准满足各项业务及监管要求。
(三)各公司应配合新会计准则施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长期有效执行。
(四)各公司应积极参加我会在下一阶段组织的新会计准则施行培训工作,提高会计业务水平。
(五)为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会成立了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公司应加强与施行工作小组的沟通,新会计准则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工作小组反映,工作小组将给予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公司如有对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的建议,请一并向工作小组提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证监会主席助理 姜 洋
副组长:
证监会首席会计师、会计部主任 张为国
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 黄运成
成员:
证监会会计部 李树华
证监会期货部 鲁东升
证监会期货部 程 莘
证监会会计部 王美玲
期货交易所代表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代表
会计师事务所代表
联系人:李树华 王美玲 程莘
电 话:010-88061346 88061689 88060207
传 真:010-8806134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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